□記者沈春梅通訊澎湖民宿員維佳
  東方今報鄭州訊買了二手車後更換車牌,孰料出事故後化療飲食理賠時出了麻煩,保險公司以車牌號與保單不一致為由拒絕理賠,這可愁壞了車主劉紅霞。
  11月5日,鄭州市惠濟汽車借款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,一審判決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。
  今年2月好房網5日,朋友張志輝借劉紅霞的車開。當晚11點左右,張志輝駕著借來的車發生車禍致高愛菊及其丈夫受傷。後經交警部門認定,張志輝負事故全部責任。
  劉紅霞購買該車後更換了車牌號碼。她找保險公司理網站優化賠時被告知車牌號與保單不一致拒賠。
  高愛菊將張志輝和保險公司告上法院,法院審理後認為,本案中,劉紅霞作為肇事車的車主,在該車過戶後已到保險公司進行了相應更改手續(投保人變成她了,車牌號沒有改),應視為保險合同關係成立。
  雖然劉紅霞更換了該車的車牌號後發生交通事故,造成事故車牌號與投保的車牌號不一致,但發動機號碼、車架號一致,可以證明事故車與投保車系同一輛車,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,故被告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  據此,法院依法判決,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三責險範圍內,賠償張愛菊醫療費等各種費用共計15.4萬元。
  溫馨提示
  車牌號不是識別車輛唯一信息
  “在我國,車牌號碼雖是識別機動車的主要信息,但並不是唯一信息,發動機號、車架號、機動車型號也是識別機動車的重要信息。”
  主審法官陳建強解釋說,我國保險法第31條規定,“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,保險人與投保人、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,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”。
  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基於自願原則,以發動機號、車架號作為機動車信息簽訂保險合同,並不違反法律原則,應當依約履賠。
  本案中,雖然車主劉紅霞對車牌號進行了更換,但根據發動機號、車架號仍可認定雙方存在保險合同關係,法院因此作出上述判決。一鍵分享到【網絡編輯:鄭國鋒】【打印】【頂部】【關閉】
     (原標題:車牌號與保單不一致 出車禍保險公司不賠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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